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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明红律师亲办案例
女子拔罐被烫伤 店家不赔称“你去告”
来源:蔡明红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9-25
浏览量:404


/蔡明红律师(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)

客户 拔罐被烫伤】

924日晚,江西省上饶市一王姓女士通过电话向我咨询,她说她在某美容娱乐场所拔罐保养时,由于拔罐师操作不当胸部被烧伤。事发后,该美容店仅为王女士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,拒绝支付剩余的医药费和后续的其他费用。在王女士向其表达协商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的意思后,该店竟嚣张的表示,不再赔偿,并叫王女士去法院“告”。


王女士是在一家大型企业上班,该企业对员工个人的形象有很高的要求,为此,王女士不得不向企业申请较长时间的休假。

拔罐前,店员向我保证绝对不会烫伤,可是当她把第六个还是第七个罐扣在我身上时,火一下子就烧起来了。还亏我反应快,立刻跳起来,自己把火拍灭,当时床边还有零零散散的火星在烧呢。王女士回忆道。

【后续跟进:索赔无门】

事情发生后,王女士多次要求该店先行支付治疗费,但是该店说在拔罐中出现这种情况是正常的水泡现象,无需大惊小怪,后续的治疗是不需要的,更不需要整容。此后王女士曾试图找到该店负责人寻求协商解决,但对方始终不愿露面,只是发了简短的慰问信息,后来他把我微信屏蔽了,打电话不接,发信息也不回

【蔡律师说法】 发生这件不幸的事情,首先需要厘清一些概念,我们知道该事故仅仅是店员在在操作中不慎导致的,不是故意的,所以这还仅仅限定在民事赔偿领域而已(当然如果是故意的,那就另当别论了,那就是触犯了故意伤害罪,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),在这个时候有些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警,是对的,至少是可以固定证据的,为之后的索赔维权打下了基础,但是如果随意的要求公安机关拘留店员或对自身的“伤情”进行鉴定就超过了这个必要的范畴。王女士告诉我,她要求公安机关开具委托书去做了“伤情”鉴定,鉴定为轻微伤。“伤情鉴定”是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,在一般的民事赔偿案件中需要做“伤残”鉴定。所以,王女士向我说起他做的这个鉴定的时候,我就觉得这个钱花的有点冤。

那么正确的索赔方法是什么呢?首先发生这种事情,作为受害者是没有任何过错的,其全部的损失都应当由美容店承担。王女士作为受害者有哪些实际的损失呢?医药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期间的营养费、伙食费及后续的美容整形费等等都是合理的;如果王女士的伤害经过鉴定能够达到一定的“伤残”(不是“伤情”)的话,还有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。这些都是需要计算,只要是正当的合理的诉请,人民法院都会支持的。在这一点上,王女士无需置疑和担心。

对于商家,笔者认为在发生纠纷后应该积极的与受害者协调解决,而不应该简单粗暴的将受害者的合理请求拒之门外,如此处理纠纷,久而久之必然会对商家的商誉和形象造成损害,迟早会被市场贴上不良商家的形象标签,创业需要商道,守业更需要商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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